大樓住戶是否可自行決定不分攤住宅公共設施用電費?一名社區住戶向台電終止契約2年後,接著復電後9年都未平均分攤公共電費,引發其他住戶不滿。台電表示,停電超過2年再復電的用戶,確實可選擇不分攤公共電費,台電無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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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住戶是否可自行決定不分攤住宅公共設施用電費?一名社區住戶向台電終止契約2年後,接著復電後9年都未平均分攤公共電費,引發其他住戶不滿。台電表示,停電超過2年再復電的用戶,確實可選擇不分攤公共電費,台電無法強制。
大樓住戶是否可自行決定不分攤住宅公共設施用電費?
一名社區住戶向台電終止契約2年後,接著復電後9年都未平均分攤公共電費,引發其他住戶不滿。
台電表示,停電超過2年再復電的用戶,確實可選擇不分攤公共電費,台電無法強制。
但律師指出,未分攤公共電費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請求權最長15年,其餘住戶可依法向該戶追討。
投訴組:「太不公平!」葉小姐抱怨,她居住的社區約有400餘戶,早年社區管委會已向台電申請每期公共電費平均分攤到
每戶應繳電費內,但最近有住戶向台電查詢公共電費明細,才發現有一戶暫停全部用電超過2年後,在9年前申請復電,至今未加入公共電費分攤。
逃公共電費9年
葉小姐說,結果9年來該住戶都沒分攤公共電費,等於該戶每期應繳的近700元左右公共電費,得由其餘住戶來負擔,實在很不合理。
新戶須重新申請
台灣電力公司業務處營業組組長黃甘杏解釋,社區住戶可選擇由社區管理費支付公共電費,或委請台電代為均分至每戶電費中,依台電「營業規則施行細則」規定,分攤用戶之一因故終止契約或暫停全部用電,如在2年內辦理復電者,自動恢復分攤公共電費,
超過2年辦理者,視同新設用電辦理者,如須分攤公共電費,應重新申請分攤,也就是說辦理者若不申請等同毋須分攤,台電會道德勸說,但無法強制要求。
律師:依法須付
但律師廖芳萱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住戶對社區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須由住戶依比例分攤,未分攤者,管委會或其他住戶得依法向該戶請求分攤費用。
廖芳萱也指出,《民法》規範,建築物共有部分的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且民事請求權最長15年,此年限內其餘住戶都有權向未分攤費用住戶依法追討。
分攤公共電費注意事項
1. 停用電2年內申請復電,自動恢復分攤公共電費
2. 停用電2年後申請復電,如須分攤公共電費,應重新申請分攤
3. 有住戶未分攤,其餘住戶可要求其分攤,並在15年內請求以往未分攤費用
4. 若對台電公共設施用電分攤有任何問題,手機或市話直撥1911詢問
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律師廖芳萱
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103/3378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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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沒人知道就算賺到嗎??
vivi wu-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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