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將向區公所查證社區是否有登記 管理負責人....如果沒有...將聲請區公所指定社區一個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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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將向區公所查證社區是否有登記 管理負責人....如果沒有...將聲請區公所指定社區一個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
因為要開會成立管理委會...實在太困難...
本人將向 區公所 查證社區是否有登記 管理負責人....如果沒有.......
將聲請 區公所 指定社區一個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
有了 管理負責人 就如同有 管理委員會 一樣.
可以向 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不繳交社區管理修繕費的住戶
無法開會成立管理委員會或大家都很很忙而選不出委員?
可以函請區公所指定社區一個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
如果指定不出來?區公所即依法介入管理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與 管理負責人之職務 是一樣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0條 第36條、第38條及前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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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搞下去,會不造成我們一個月繳交的管理費用提高,
pekai94- 文章數 : 20
注冊日期 : 2013-06-17
回復: 本人將向區公所查證社區是否有登記 管理負責人....如果沒有...將聲請區公所指定社區一個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
管理費提不提高也是大家也開會同意而決定
我剛搬來時也是覺得哇...我們管理費繳好少...真的賺錢到了...
但現在想想...要是再讓我選擇一次...我甘願找管理費有正常繳交有人在維護社區的房
子來住........大家想想為什麼我麼今天要一次繳交那麼多的錢來修護消防設備...
就是因為以前消防沒來檢查沒開單...所以沒花錢去保養...才會造成今天偷的被偷壞.
的壞...我個人是覺得現在只有2條路走了...
1就是低價賣了房子...2就是...請大家醒醒吧...以後每年都要消防安檢...
就算今年過了....還有好多的明年....修好的.買來的.
這些消防設備不會說放在那不用保養.都不會壞...還有眼前地下室沒門禁...也沒監視器...也沒防淹水抽水裝
置.......價值百萬的發電機不知何時又會被偷拆....或淹水壞了(做發電機的師父說要是淹水是無法修理的)
個人...現在被消防維修費打醒了...認為一個正常的大樓並不一定要請管理員...因為管理費一定會收很多....但至少要有一定的大樓修
繕保養的基本維護管理費用.........希望大家發現大樓哪裡有壞的有問題的都要馬上說出來...
絕對不可以讓問題越來越多...永遠處理不完.........
希望大家不要再有省小錢花大錢的想法...省了眼前的小錢...背後要花的是更多的錢...
這次的消防設備很多都是壞倒連修也無法修...接下來價值百萬的發電機.
如果不裝防水裝置及防盜圍網...不知道何時有要大家花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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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日詢問...區公所...確認我們社區確實無任何人登記....管理負責人
所以現在要發文給台中市政府...指配主管機關指定社區住戶當任管理負責人
希望各棟如有人願意自願當任...請報名...
但您要確實能做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等十項條件喔...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我想基本上這些應該要有管理委員會才運作吧.....要不然就是要退休又熱心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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